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信用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04-10-1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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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鉴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以及我国国际工程咨询业自身的发展,企业面临的形势和经营环境均有很大的变化,我协会于1994年5月制订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公约》,其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现时期工作的需要,结合商务部最近颁发的商整规发[2004]13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商整规[2004]304号《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的精神,对该“会员公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已经各常务理事同意。现将公约发给你们,请共同遵守。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信用自律公约
为贯彻国家“以质取胜”、“诚信兴商”的方针,在全行业内形成诚信服务,诚信经营的局面,促进我国国际工程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捉高国际竞争能力,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境外投资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公约。
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协会的会员单位,均承诺履行本公约。会员单位应要求所属单位及派驻国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遵守本公约。
二、协会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为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提供有效服务和发挥协调自律作用,依法保护国家和会员利益。
三、协会工作人员应保持公正廉洁,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增强操守理念,提高服务公誉。
四、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发展本部门的对外工程咨询业务,通过多种有效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我国政府和项目所在国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会员单位自行制定的经营管理办法不应与上述政府的法规相抵触。
六、恪守“诚实守信、诚信经营”商务行为准则,在经营活动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不得有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违约欺诈,恶性竞争,违规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偷税骗税,盗版侵权,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和违规行为。
七、各会员单位应该本着互相尊重,共同发展的原则处理彼此间的关系。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顾全大局的原则,不应只顾本单位利益而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的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会员单位的声誉。
八、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发生企业间需要协调的事项时,应接受管理部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和协会按有关业务协调规定的协调。
九、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分享协会的服务,有权对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十、会员单位要进行企业信用文化建设,掌握专业信用管理知识,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常设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在行业内部开展诚信活动,对信用自律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存在违反本公约和经营中的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惩戒。
十二、协会常设机构负责对本公约的解释。
十三、本公约于2004年8月20日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审阅同意,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