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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14 09:05

    中国水利网3月13日讯(记者粤水轩)日前,广东省省长黄华华签署第1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颁布《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115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施行,对深入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实行最严格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库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支撑广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背景:防止水库库区功能退化

    东江是广东省河源、惠州、广州、东莞、深圳等地的主要供水水源,同时还担负向香港供水的重要任务。广东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东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历来高度重视,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2008818日省政府批准了《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明确了东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红线和河流断面水量水质控制目标。东江分水方案实施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要调配和保护好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三大控制性水库的水资源,即三大水库水资源的水量调配和水质保护是东江流域保障供水安全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近年来,据多方反映,东江三大水库库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功能退化情况。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水利厅迅速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库区进行调研,于20092月初开始赴三大水库开展调研,历时四个月,期间与三大水库管理单位、有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并深入三大水库库区进行实地调研。形成了《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三大水库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调研报告》。省长黄华华、时任副省长李容根分别听取调研组的专题汇报,并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东江流域三大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为此,省水利厅起草了《办法》,并向各地、有关部门征询了意见建议,几易其稿,最终形成《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201112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2011年3月4,省长黄华华签署第1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正式颁布《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自201151日起施行。

 

范围:东江三大水库库区

    《办法》明确,其适用在广东省行政区东江流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办法》指出,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山脊之间的土地和水域。

    《办法》强调,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以后,在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办法》要求,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水库库区所在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规定,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库及入库主要河流的重要河段水资源质量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库区:禁止采石、开矿、取土、陡坡开荒

    《办法》明确,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禁止通过炼山或者大规模机械垦伐等方式种植经济林,禁止栽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已栽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的,应当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禁止从事破坏水资源的采石、开矿、取土、陡坡开荒、毁林开垦、大规模禽畜养殖等活动。

    《办法》指出,在非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入库河流重要河段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库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已建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无法达标排放的,限期关闭。

    《办法》规定,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兴建旅游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处罚:违者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民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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