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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澳门附近水域水利事务管理合作安排

发布时间:2016-01-12 09:38

    珠江委网讯 1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澳门附近水域的水利事务合作,水利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附近水域水利事务管理的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合作安排》由水利部总工程师汪洪、澳门特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在澳门政府总部签署,珠江委副主任王秋生出席签署仪式。
   2015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第665号国务院令,就澳门特区管理的水域和陆界作出了清晰的划定。澳门特区依法管理85平方公里的水域,该85平方公里水域是澳门附近水域的一部分。澳门附近水域地处珠江流域尾闾,西与磨刀门水道相连,东与伶仃洋相通,南与南海毗连,承担流域洪水的排泄任务,是珠江河口水沙输送通道和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关系到珠江三角洲防洪(潮)安全和河口水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合作安排》,水利部与澳门特区政府双方将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对接;保护优先、科学开发;沟通合作,信息互通”的原则,共同加强澳门附近水域水利事务管理合作,创新管理模式,确保澳门附近水域及珠江河口水安全,保护水环境和水生态,促进澳门及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合作安排》适用于澳门特区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以及国务院2008年批准的《珠江河口澳门附近水域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澳门附近水域范围。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管理、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水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资料监测、合作方式等方面。
    规划管理方面,明确了《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和《澳门附近水域综合治理规划》的修订组织部门和审批权限,并明确澳门特区政府在组织编制澳门特区管理水域范围内的专项规划时,如可能影响到珠江河口防洪以及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有效实施,需征询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机构)意见。
    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明确澳门特区政府在审批或核准澳门管理水域的填海项目及大中型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桥梁、港口码头等设施前,应充分采纳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机构)出具的技术意见书中有关意见;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机构)在审查其权限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涉水工程建设方案时,如影响到澳门特区管理水域的防洪、纳潮、及水域开发与利用的,应充分听取澳门方面的意见。
    双方还在水资源保护和基础资料监测方面明确了合作的具体意见。同时,指定水利部珠江委和澳门特区政府运输工务司海事及水务局作为联络单位,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督促合作安排及有关合作事项的协调、落实。
    《合作安排》的签署将有利于内地和澳门特区涉水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全面实施,对于支持澳门建立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和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平台,实现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密切水利部与澳门特区政府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陈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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