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杂志刊发岳中明主任署名文章:切实贯彻落实新水法 开创珠江流域依法治水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2-09-24 17:39
分享
切实贯彻落实新水法 开创依法治水新局面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主任 岳中明
珠委网讯 新水法实施10年来,珠江水利委员会结合流域水资源特点和流域管理实际,在水利部领导下,坚持以“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为原则,提出“建设绿色珠江,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流域典范”治水思路,不断完善珠江流域规划体系,以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为保障,夯实流域机构水资源管理能力,丰富水资源管理手段,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保障民生水利。
一、全面完善流域管理依据,确立流域机构法律地位
新水法颁布后,珠江委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和发展,结合流域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与水法相配套、适应流域管理机构执法需要的水法规及规范文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一步完善珠江流域规划体系,为珠江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强化水行政管理,依法治水提供科学依据,为珠江流域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有力保障。
1.通过完善珠江流域水法制体系,奠定流域机构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制定开启了我国河口管理立法的先河,对于加强珠江河口及其整治开发活动的管理、保障河口地区的防洪安全、发挥河口综合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于2010年启动,其评估成果既为法律的实施与完善提供支撑,也为水利立法后评估提供借鉴作用。此外,根据水利部划定的权限,珠江委在取水许可、河道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工程建设及水行政执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落实具体措施,对《水法》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的明确化、具体化。
2.积极开展《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前期工作,构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法制保障
珠江委自2005年起连续七次成功实施了珠江枯水期水量统一调度,抵制咸潮侵袭,确保了珠江三角洲澳门、珠海等地1500多万人供水安全,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为从根本上解决珠江三角洲地区供水安全问题,妥善协调涉及调度各方,珠江委积极推进《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旨在通过立法,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长效机制,更加明确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解决珠江目前面临的水问题,规范人类自身行为,发挥已建水库综合效益,使有限的水资源为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撑。
3.流域规划体系逐步完善
开展了珠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为珠江流域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害防治活动提供依据。对流域内重要区域、跨省河流(河段)规划进行补充完善,包括南盘江、北盘江、柳江、韩江、红河等流域综合规划及珠江河口、深圳湾综合治理规划等,确定了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控制性指标等。为加快防洪、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重点地区供水、农田水利等建设,编制了相应的专业规划,其中珠江流域防洪规划成为第一个通过国务院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
二、积极探索流域管理体制,发挥流域机构主导作用
珠江委积极探索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分级管理、运转协调、共同参与、实现共赢的管理机制。通过流域协作平台的建立,积极推进区域水利协作,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强化合作深度,扎实推进水资源管理向纵深发展。
1.搭建“泛珠”协作水利发展新平台
珠江委自2004年起牵头组织召开了七届“泛珠三角”区域水利协作会议,以“安澜的珠江、生态的珠江、绿色的珠江”为奋斗目标,分别就流域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内容涉及加强流域协作、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加强工程建设与管理、流域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深化区域水利发展协作等。实践证明,“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符合珠江实际,对加快“泛珠三角”区域水利合作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建立流域省际边界河流水事协作机制
2007年,珠江委牵头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水利、环保部门建立“黔、桂跨省(自治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共同致力于加强对北盘江及北盘江汇入红水河河段沿线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该机制运行多年来,北盘江、红水河的跨省水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同年,珠江委组织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珠江流域片跨省河流水事工作规约》,以契约形式规范了跨省河流的水事活动,明确了跨省河流的管理职责。在此基础上,还积极推进建立珠江省界缓冲区监督考核管理制度、西南六省区水政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省际边界河流的水事活动。多年来,珠江委妥善处理了滇黔、粤桂、黔桂、桂湘、粤闽边界及珠海澳门水域边界等多起重大水事纠纷事件,有效促进省际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明确流域机构主要任务
随着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水污染问题不断显现,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这不仅是解决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关键是要不断完善并全面贯彻《水法》,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并严格执法监督。
1.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构建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平台
针对珠江三角洲、广西北部湾、海南国际旅游岛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西江沿江经济带、云南兴边富民等地方主体功能区划,结合流域与区域水资源条件,围绕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积极开展重要地区与流域水资源合理开发前期工作;优化水资源配置,以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水量分配以及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为重点,建立流域内各省区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指标体系,严格实行省区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和健全保障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指标落实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2.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构建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核心的水资源节约体系平台
围绕用水定额管理,确定珠江流域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提出了珠江区及红河流域各省(自治区)2015、2020、2030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控制指标初步成果;完善节水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开展流域内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云南玉溪、广西玉林、广东东莞市的中期评估工作,配合做好第二批节水试点城市广西北海、广东深圳以及云南曲靖、海南三亚的验收工作,评价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推广节水新技术,积极开展污水回用、海水利用、喀斯特地区雨水集蓄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减少河道外取用水量。
3.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构建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平台
以进一步强化流域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为重点,通过制定流域入河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确立水功能区管理的控制红线,建立流域省界断面及重要水功能区监管体系,奠定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基础;逐步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流域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价工作,保障区域供水安全;加强水生态健康监测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推进水生态修复与保护;逐步推进流域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价与地下水保护工作,开展流域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价与水源地保护区防护体系建设,开展地下水限采压采调查,制定地下水涵养与保护方案。
4.加强水资源日常管理及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流域机构水政执法能力
建立健全水资源日常管理与监督制度,开展企业用水合理性分析及水平衡测试工作,推进珠江流域用水计量体系、珠江三角洲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协调研究试点建设,探索流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严格审批程序,对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管理、珠江河口管理、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等权限进一步细化,明晰流域与区域事权划分;加强对流域主要河道、省际界河以及珠江河口区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执法巡查力度,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建立珠江河口水事巡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或申报程序不规范的建设项目。抓紧落实流域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各项工作,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水政执法过程中,珠江委在水利系统率先建立了水政遥感监察信息系统,加强对涉水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大大提高了水政执法的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