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水土保持,服务民生水利
发布时间:2011-06-22 10:19
分享
——学习《中央一号文件》、《水土保持法》几点体会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制定出台了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出台的第一个水利综合性政策文件,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我国水利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水土保持作为民生水利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民生水利事业中必须有大的作为。作为水土保持规划勘测设计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就是要踏踏实实做好水土保持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服务民生水利新发展。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在民生水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 民生水利发展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的、长期的过程。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是以人为本在水利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应有之义,是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着力点。大力发展民生水利,就是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问题最突出、矛盾最集中、群众要求最紧迫的水利问题,增强民生水利保障能力,使水利更好地惠及民生,更好造福人民群众。水土流失恶化生态环境和生存条件,水土流失与贫困互为因果。水土流失问题既是生态问题,又是民生问题。目前,全国76%的贫困县和74%的贫困人口分布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这些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相当一部分群众最基本的饮水、吃粮问题都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生存环境非常恶劣,生产条件非常艰苦,种地难、饮水难、行路难、增收难,有些地方甚至生存发展的条件即将丧失,生活难以为继,水土流失已经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和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关键制约。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关乎山丘区民生发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不仅是江河治理的根本措施,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民生水利的重要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就是保障与改善民生。陈雷部长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谈到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时指出,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部署,要着力做好坡耕地综合整治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发展的民生水利问题,着力做好水土保持等直接关系城乡人居环境的民生水利问题。因此,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每一个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人来讲,都要时时刻刻牢记肩负的责任,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客观正视当前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水土流失严重的总体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目前我国仍有水土流失面积356.9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18%;年均水土流失量45亿吨,占世界水土流失量的20%,损失耕地达100万亩,水库泥沙淤积16.24亿立方米。仅“十五”期间,全国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土地面积5.53万平方公里,弃土弃渣量92.1亿吨,造成的水土流失比自然状态下高出数十倍、甚至上百倍,危害十分严重,恢复难度很大。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还可能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就珠江流域来说,珠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6.27万平方公里,占流域土地总面积的14.2%,特别是在珠江上游南北盘江及红水河流域,水土流失导致土地石漠化,并由此产生干旱缺水、经济贫困、生态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控制和已有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认真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踏踏实实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是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一件要事,也是水利改革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喜事。作为水土保持规划勘测设计单位来讲,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当前的中心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切实当好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员、技术员、服务员。 一是当好宣传员。学习宣传教育是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的基础性和长远性工作。水土保持划勘测设计单位一般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水土保持规划等工作,与公路、电力等各行业的生产建设单位有着广泛联系,这些单位正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责任主体。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面向他们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水土保持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新水土保持法的内容和规定,增强水土保持意识,增强保护水土资源的主动性,为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当好技术员。从技术方面来看,新《水土保持法》有许多新的要求,如针对原法中第七条关于规划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一些地方对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实施和统筹协调重视不够等问题,新法专门增加了规划一章,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如预防部分较原法增加8条,进一步强化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增加了对特定区域人为活动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增加了对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等等。从事水土保持规划勘测设计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研究,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水土保持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条款,切实提高技术水平,为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三是当好服务员。新《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规划等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严格执行。二是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时,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三是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四是强调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以上规定,即是水土保持划勘测设计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水土保持规划等工作的法律依据,也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技术服务市场空间。因此,要进一步坚持以“质量立口碑、树影响、赢市场,以服务巩固老客户、带动新客户,脚踏实地谋发展”的水土保持专业发展思路,主动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针对性,尽心服务,尽力先行,兑现服务承诺,用现代技术、现代理念做好规划、监测、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等水土保持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水土保持研究中心:陈三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