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土保持法宣传贯彻培训班在杭州举行
发布时间:2011-06-1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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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水土保持法》已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新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于2011年6月8日至10日在杭州组织举办了水土保持法宣传贯彻培训班。参加会议的有各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评估验收资质单位代表。
会议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副主任张长印主持,参与新法修订的专家授课和答疑,讲授的内容包括《水土保持法》修订过程及新法规定的主要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查要点、开发建设项目监测与管理和开发建设项目技术评估。
会议指出,与原法相比较,新法在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一是新法强化了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新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二是新法强化了立项阶段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时,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强化了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四是强化了建设后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五是新法加大了水土保持违法处罚力度。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议强调,在水土流失预防管理的具体措施上,一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和对象。新法在原来范围的基础上做了扩大,除了原来规定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同时还明确要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生产建设单位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二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在法律上明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整个环境影响评价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它本身可以构成一个单独的行政许可。三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办法,法律授权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公司水保中心派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通过学习,加深了《水土保持法》修订前后内容的理解,以及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和运用,对指导公司水土保持相关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副主任张长印主持,参与新法修订的专家授课和答疑,讲授的内容包括《水土保持法》修订过程及新法规定的主要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查要点、开发建设项目监测与管理和开发建设项目技术评估。
会议指出,与原法相比较,新法在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一是新法强化了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新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二是新法强化了立项阶段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时,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强化了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四是强化了建设后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五是新法加大了水土保持违法处罚力度。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议强调,在水土流失预防管理的具体措施上,一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和对象。新法在原来范围的基础上做了扩大,除了原来规定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同时还明确要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生产建设单位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二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在法律上明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整个环境影响评价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它本身可以构成一个单独的行政许可。三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办法,法律授权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公司水保中心派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通过学习,加深了《水土保持法》修订前后内容的理解,以及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和运用,对指导公司水土保持相关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现场
(水保中心 陶东海 报道)